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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獎懲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喇嘛有左列行為之一者,除涉及刑事範圍送法院審理外,得各依其身分照
第十條前四款之規定分別懲處;
一、違背教律或戒律情節重大者;
二、違反關於宗教行政法令情節較重者;
三、受刑法制裁者;
四、因案逮審者;
五、對婦女有猥褻行為者;
六、領得錢糧而不如數發放者;
七、未遵喇嘛登記辦法私自出家者;
八、班第私逃至三次者;
前項第四款之處分,如審判無罪時,應開復之。
前項第六款之處分,並追繳其侵佔之錢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