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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喇嘛登記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蒙藏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凡聲請為更之登記者,經核准後,分別換給登記證,並於其換弓伋之新付
或度牒上,註明變更登記年月,鈐蓋會印,發還收執。其因轉世而變更之
職銜喇嘛毋庸換給登記證,即於其原領之登記及封冊上,註明轉世掣瓶年
月,鈐蓋會印,發還收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