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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域自然地景與自然紀念物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海域自然地景及自然紀念物之廢止,由指定機關擬具評估報告書,送指定機關之審議會審議通過後,辦理公告。
前項指定機關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者,應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