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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7 條
本局為業務需要,得由各科、室、中心召開專案工作檢討會,由局長主持
,副局長、秘書、本局各單位主管及轄屬各單位主官(管)出席,必要時
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或其他機關人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