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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中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督察室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年度督察工作計畫策訂及預算編列事項。
二、關於政風、督察業務之規劃、執行、督導及考核事項。
三、關於督察各單位對任務之執行成效評估及命令貫徹執行事項(包括士
氣紀律、內部管理、訓練整備、後勤整備、勤務整備)。
四、關於處理陳情、申訴案件及網路反映資料查處事項。
五、關於單位意外事件之防處與查察事項。
六、關於人員平日在營考核資料建立事項。
七、關於士官兵保護管束執行事項。
八、關於訂定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事項。
九、關於擬(修)訂建議與執行政風法令及宣導政風法令事項。
十、關於辦理獎廉倡廉事項。
十一、關於評估易滋弊端業務、協調策訂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
行情形事項。
十二、關於稽核易滋弊端業務及辦理重大採購案件監證事項。
十三、關於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事項。
十四、關於政風問卷調查及研提興革建議事項。
十五、關於調查分析機關政風狀況及研擬改進措施事項。
十六、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辦理審核事項。
十七、關於執行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與作法事項。
十八、關於推動資訊保密及洩(違)密案件查處事項。
十九、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及設施安全維護事項。
二十、關於機關首長交辦事項。
二十一、其他有關政風、督察工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