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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檢查管制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港口安全檢查施政計劃之擬訂、督(指)導暨管制執行事項。
二、關於通商口岸(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漁港安檢勤務之指導
、考核,及出入人員、物品與運輸工具安全檢查規定之擬訂事項。
三、關於商、客、貨輪進出商港(工業港)及漁船筏(民)進出漁港,涉
嫌走私、偷渡(非法入出國)及相關犯罪案件之處理事項。
四、關於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漁港安檢所之增設或裁撤事項。
五、關於安檢裝備需求、研發及養護之指導事項。
六、關於查核進出港船舶載運械彈。
七、關於商港、漁港安檢法令之彙編、研修、釋疑、測驗、講習及商檢工
作重大案例編撰事項。
八、關於商港、漁港安檢工作各項資料之統計、分析及運用事項。
九、關於配合主政機關辦理商港、工業專用港、遊艇港、漁港港安演習之
策劃、指導相關事項。
十、關於人民、機關、團體及學校申請進出港事項。
十一、關於協助大陸船員岸置事務之督(指)導事項。
十二、關於協助傳染性疫病防處之勤務督(指)導事項。
十三、關於安檢單位年節慰問金及個案慰問之簽處事項。
十四、有關商港、漁港安檢勤務與緝私專案相關工作之處理及執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