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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機動查緝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情報政策及計畫之執行。
二、關於情報諮詢拓展及運用計畫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走私、非法入出國、反滲透等人、船(筏)資料調查、案件偵辦
與移送事項。
四、關於輔助社會治安案件之偵辦、蒐證及移送等事項。
五、關於安全情報、反情報及科技情報部署、蒐集、彙整與運用。
六、關於行政管轄區內領海海域及海洋資源、內水、潮間帶海洋環境污染
案件之蒐證、取締、移送事項。
七、關於涉外事務之調查與處理事項。
八、關於地區特性調查、彙整與運用事項。
九、關於海巡文書情報彙整、研析及專題研究事項。
十、關於情蒐裝備教育訓練與保修作業事項。
十一、關於各項情報、保防工作會報(議)分工執行事項。
十二、關於情報預算編制及執行管制事項。
十三、其他上級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