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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北部地區巡防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勤務指揮中心掌理事項如下:
一、關於海岸執勤單位、人員之協調、統合、指導、管制及考核事項。
二、關於重大風紀、災害案件與意外事故初期應變、處置、通報、指導及
資料之移轉管制事項。
三、關於專案或重大演訓勤務之管制及掌握事項。
四、關於每日案件陳(通)報、分辦及統計事項。
五、關於勤務指揮中心執勤作業規範之訂定、修正、訓練之策劃、督導及
考核事項。
六、關於報案系統之使用、管制、指揮調度、督導及受理民眾報案相關事
項。
七、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通)訊系統需求之審核建議事項。
八、關於對國防、警察、海關及其他相關機關間相互通報聯絡事項。
九、關於海岸狀況之指導、處理、管制、陳報及查考事項。
十、關於各級勤務指揮中心資訊設備之管制運用及作業資訊化推展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勤務指揮、作業、處置、之督(指)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