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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協調聯繫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洋資源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環境保護機關依法規須委託海岸巡防機關執行之事項,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將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之。
海岸巡防機關與環境保護機關間,於相互請求協助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方式為之。如係以其他方式請求協助,嗣後應補送書面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