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海岸巡防機關人員司法警察專長訓練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海洋委員會 > 海岸巡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訓練依下列分班實施:
一、一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簡任職、上校及關務監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四週。
二、二級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二項所定前款以外之薦任職、上尉及高級關務員以上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六週。
三、一般專長班: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前二款以外之人員參加,訓練期間為八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