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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人員研習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分設四科及學員大隊,掌理事項如下:
一、教務科:
(一)關於各班隊教育計畫協調、策劃、教育流路編排、管制、課程規劃
、課表編排及教學督導等教學業務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學員生召(退)訓業務、學員生手冊編修、成績核算、畢(結
)業及證照發放等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教學設施、訓練場地、教具、教材籌建(購)之執行及
管理維護之督導事項。
(四)關於各班隊之講義、教材(案)及參考資料蒐集、彙編、印製事項

(五)關於師資延聘、評鑑、優良教官(師)選拔等事項。
(六)關於交織教育、參觀見學活動之規劃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教育施政計畫之策訂與執行,年度教育訓練經費編列及
管制事項。
(八)其他有關教務業務事項。
二、總務科:
(一)關於本中心人事勤務規劃及執行事項。
(二)關於本中心之後勤勤務工作規劃推展及執行事項。
(三)關於本中心營繕工程、營房設施保養維護、陣營具帳籍管理、營區
綠化、環保、水電管制、維修等工作事項。
(四)關於本中心通信電子資訊等工作之管理及運用事項。
(五)關於本中心史政、文書業務處理及心理諮商服務事項。
(六)關於本中心年度施政計畫及預算之編訂事項。
(七)關於本中心不屬其他各科(隊)事項。
(八)其他有關總務業務事項。
三、教官一科:
(一)關於各班隊一般法律與雷操等課程設計規劃、教案編審、試講試教
及授課實施事項。
(二)關於本科教官及助教教學訓練事項。
(三)關於業管課程之學術研究、寫作及課程研討事項。
(四)關於各班隊受訓人員實施階段、期末鑑測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官一科業務事項。
四、教官二科:
(一)關於各班隊專業、體技與兵器等課程設計規劃、教案編審、試講試
教及授課實施事項。
(二)關於本科教官及助教教學訓練事項。
(三)關於業管課程之學術研究、寫作及課程研討事項。
(四)關於對各班隊受訓人員實施階段、期末鑑測之規劃與執行事項。
(五)其他有關教官二科業務事項。
五、學員大隊:
(一)關於班隊學員生之生活管理、督導考核、文康服務、家屬連繫及輔
教活動事項。
(二)關於負責學(員)生報到、結訓作業事項。
(三)關於負責教育設施、訓練器材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事項。
(四)關於負責生活設施、陣營具與各類裝備之管理及保修工作事項。
(五)關於學(員)生醫療、救護及安全事項。
(六)其他有關學員大隊業務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