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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各單位召集之會議,與其他單位或機關有關者,應將會議紀錄陳主任秘書
以上長官核閱後分送之。
各單位代表本署出席其他機關召集會議之人員,應事先請示原則,事後將
會議情形簽報,會議結論與指示原則不符者,應即席聲明請暫為保留,於
返回本署或以其他方式請示後,再為答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