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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政風處分設二科,各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維護綜合科:
(一)關於政風機構組織設置及員額編制事項。
(二)關於政風人員派免遷調、訓練進修、考核獎懲及人事管理建議事項

(三)關於年度政風工作計畫策訂及預算編列事項。
(四)關於政風業務督訪規劃及秘書事項。
(五)關於本署所屬機關政風業務之督導事項。
(六)關於訂定公務機密維護規定、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法令與做法事項。
(七)關於推動資訊保密事項。
(八)關於洩密案件查處事項。
(九)關於危害或破壞本機關事件之預防事項。
(十)關於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十一)其他有關公務機密維護、設施安全維護及本處行政綜合事項。
(十二)關於署長交辦事項。
二、預防查處科:
(一)關於訂定端正政風及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事項。
(二)關於訂定、修正政風法令、訂定政風工作手冊及宣導政風法令事項

(三)關於辦理獎廉倡廉事項。
(四)關於評估易滋弊端業務、協調策訂防弊措施及追蹤管制防弊措施執
行情形事項。
(五)關於稽核易滋弊端業務及辦理重大採購案件監證事項。
(六)關於查察作業違常單位及生活違常人員事項。
(七)關於受理政風檢舉案件及查處事項。
(八)關於蒐集施政民意反應及研提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九)關於調查分析機關政風狀況及研擬改進措施事項。
(十)關於辦理政風督導考核及獎懲建議事項。
(十一)關於受理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查閱及辦理審核事項。
(十二)關於本署法紀教育講習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政風預防及查處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