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岸巡防總局各地區巡防局組織通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海洋委員會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各地區巡防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或中將、少將,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人員;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或少將、上校,襄理局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