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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移民署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會同勞動部及外交部(以下簡稱審查機關)審查;必要時,審查機關得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但已入國之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得免會同外交部審查。
審查機關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個工作天內完成審查;依前條第三項之繳驗護照等待期間、第四條之補正期間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遲誤之期間,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