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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申請就業金卡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從事專業工作或尋職,依本法第二十四條準用本法第九條規定,得依本辦法規定申請就業金卡或申請延長其有效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