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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移民署與行政法院應以指定聯絡人及專線電話等方式作為相對通報窗口,隨時保持聯繫及交換意見,並依業務需要建立必要資訊交換系統及聯繫機制。
移民署處理收容聲請事件,而須移送受收容人至行政法院者,應於移送前,先與該管法院聯繫移送時間、通譯需求等相關事宜。行政法院就收容聲請事件為遠距審理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