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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遠距審理筆錄及其他文書,須陳述人簽名者,由行政法院傳送至受訊問端,經陳述人確認內容並簽名後,由受訊問端將筆錄及其他文書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回行政法院。
陳述人依法應於訊問前或訊問後具結者,由受訊問端將結文以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行政法院。
受訊問端應於遠距審理後三日內,將簽名後之前二項筆錄、結文或其他文書原本寄回行政法院。但經行政法院同意陳述人之簽名以電子簽章為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