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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收容聲請事件移送及遠距審理作業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收容聲請事件:指行政法院審理之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延長收容、再延長收容及停止收容事件。
二、行政法院:指收容聲請事件第一審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及抗告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三、遠距審理:指受收容人所在之收容處所與行政法院間,有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而得直接審理者,行政法院認為適當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該設備進行收容聲請事件之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