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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去氧核醣核酸採樣條例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依本條例第九條規定請求志願自費採樣者,應先填妥申請書,向刑事局提出;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由法定代理人、監護人、直轄市、縣(市)社會行政主管機關或警政機關代為申請。
前項請求人應依刑事局通知之時間,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親至刑事局繳納費用及採樣;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行為能力人者,應由代為申請之人或機關派員陪同前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