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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由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為居留期間之身分證明文件;其有效期間為三年,並自核發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