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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滯臺泰國緬甸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應由本人向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為之。
持外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應至申請人本人指定之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領取單次入國許可證及臺灣地區居留證副本,並持憑該等證件入國,於入國之翌日起十五日內,向入出國及移民署換領臺灣地區居留證。
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國之泰緬地區國軍後裔,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臺灣地區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