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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被害人補償金最高金額如下:
一、因被害人死亡所支出之殯葬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三十萬元。
二、因被害人死亡致無法履行法定扶養義務,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三、因被害人受重傷所支出之醫療費,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四、受重傷被害人所喪失或減少之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一百萬元。
五、精神慰撫金,最高金額不得逾新臺幣四十萬元。
被害人補償金之核發,以各該犯罪案件執行沒收之現金及變賣所得,優先補償;不足以支付時,依申請案件審核決定之時間先後,由補償金專戶餘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