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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補償被害人損失之全部或一部:
一、被害人對其被害有可歸責之事由。
二、斟酌被害人或其遺屬與犯罪行為人之關係及其他情事,依一般社會觀念,認為支付補償金有失妥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