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第三條第三款所定之再入國(境)機票費及住宿費,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經我國司法機關通知,返臺協助偵審及作證。
二、機票費以搭乘經濟(標準)座(艙)位之往返票價認定,覈實補助。
三、住宿費以每人每日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並依偵審合理期間認定,覈實補助。經內政部移民署(以下簡稱移民署)評估,得提高至每日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前項申請應自偵審或作證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偵審通知書、登機證及住宿單(領)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