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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立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以下簡稱補償金專戶),作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用。
檢察機關依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執行沒收之現金及變賣之所得,應即存(匯)入補償金專戶存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