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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沒收人口販運犯罪所得撥交及被害人補償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前條書面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有代理人者,其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停(居)留許可證號、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
二、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種類。
三、申請被害人補償金之事實及理由。
四、申請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五、被害人補償金支付方式。
六、有無受社會保險、損害賠償給付或因犯罪行為被害依其他法律規定受金錢給付之情形。
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定相當期限命其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仍不合規定者,應駁回之。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被害人補償金之申請,經審核結果,認有理由者,應為補償之決定,並定其金額及支付方式;認無理由者,應為駁回之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