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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安置處所對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有擅離安置處所或違反法規情事,應將個案資料、違反時間、經過及後續處理情形報請各該主管機關審查。
各該主管機關經審查後,認定其有違反規定情形者,準用第六條規定辦理。但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