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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安置處所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入所後,應告知下列事項:
一、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二、提供必要之醫療協助、通譯服務、法律協助、心理輔導及諮商服務。
三、於案件偵查或審理中陪同接受詢(訊)問。
四、必要之經濟補助。
五、其他必要之協助。
安置處所對於已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應記錄其雇主、聯絡方式、工作地點及工作性質等資料;對於未取得工作許可之被害人應告知其不得非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