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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安置處所應將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以男女區隔方式安置之。
安置處所為管理及規範其日常生活作息,應訂定生活公約,並送各該安置處所主管機關備查。
生活公約應以中英文並列記載,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入所時簽訂遵守之,內容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安置處所安全維護及保密義務規定。
二、安置處所門禁管理及進出時間規定。
三、通訊及訪客規定。
四、不得有喧嘩、爭吵、飲酒、賭博、違抗管理命令、妨害安置保護秩序、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及破壞毀損公物等行為。
五、其他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前項生活公約應張貼或懸掛於安置處所內易見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