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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結束安置出所時,安置處所應於出所後一個工作日內通知安置處所主管機關。
被害人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遣送出境及第三十條規定送返原籍國(地)時,及疑似被害人因案件偵辦而轉換身分,安置處所應於被害人及疑似被害人出所前協調相關機關協助辦理之。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