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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及疑似人口販運被害人安置保護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被害人符合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情事者,安置處所應於其停(居)留期間屆滿前十五日協助被害人辦理停(居)留期限延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