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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 條
前條說明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被害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所及護照或旅行文件號碼。
二、協助偵查或審判之案件。
三、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事實。
四、返國後人身安全有危險之虞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