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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被害人之專案許可經撤銷或廢止者,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應限令其出國。
被害人應於接到前項限令出國通知後十日內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