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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2 年 01 月 01 日
本辦法 110.06.25 修正之第 11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第 18 條
被害人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永久居留證。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