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8 條
被害人有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永久居留許可,並註銷其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