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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停留居留及永久居留專案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被害人申請專案許可停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不予許可:
一、有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之虞。
二、有從事恐怖活動之虞。
三、發現被害人有隱瞞事實,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