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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獎懲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一大過:
一、執行公務有重大疏(缺)失。
二、違抗命令,或誣控侮辱、威脅長官。
三、違反品操紀律或言行失檢,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四、處事不當,影響警譽,情節重大。
五、溢領各項津貼、補助費、加班費、獎金等,未受刑事處分,情節重大。
六、遺失武器或執勤相關配備,情節重大。
七、執行特定警衛工作有重大疏忽,致生不良影響。
八、對地方重大治安事件疏於防範或處理失當,致生不良後果,有虧職守。
九、違反交通法令規定,情節重大。
十、曠職繼續達二日。
十一、其他違反法令之事項,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