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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防制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8 條
違反第二十二條規定者,由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該條所定物品或採行其他必要之處置;其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按次處罰之。但被害人死亡,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衡社會公益,認有報導必要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