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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內政部移民署實施面談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申請人接受面談時,移民署得要求提出下列文件:
一、面談通知書。但受理申請案件當時面談者,免附。
二、身分證明文件。
三、其他佐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