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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停留居留及定居許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臨人字號入國許可,分為六個月、一年、三年及與護照相同者四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均不得逾護照效期。
單次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六個月,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多次入國許可證,分為一年及三年二種,其有效期間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三十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
臨時入國停留許可證之有效期間最長不得逾七日,自核發之翌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