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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移民署應廢止其許可,並註銷許可證:
一、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情形。
二、有第三條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八款規定情形,且未逾第三條第二項管制期間。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項規定,租借或轉讓許可證予他人。
四、違反第十五條規定,以其他形式設立分支機構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
五、四年內違反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受罰鍰處分二次以上。
六、四年內違反本法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對受媒合雙方當事人所提供之個人資料未善盡查證及保密義務、未經雙方當事人同意或未完整及對等提供資料予對方,受罰鍰處分二次以上。
七、協助受媒合當事人填寫或繳交不實資料。
八、將部分或全部服務規模,交付或委託他人營運。
九、經許可從事跨國(境)婚姻媒合,連續二年內無實際媒合件數。
十、財團法人及非營利社團法人經立案許可設立之主管機關解散。
十一、妨礙公共利益之行為,情節重大。
十二、評鑑成績連續三年為丙等以下或連續二年為丁等。
十三、未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配合評鑑,或有規避、妨礙或拒絕評鑑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