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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警察勤務區訪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8 條
警勤區員警實施訪查,以實地個別訪查為原則;必要時,得以聯合訪查或座談會方式實施。
警勤區訪查,以座談會方式實施者,應將訪查時間及地點,於訪查日三日前,以書面通知受訪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