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國民涉嫌重大經濟犯罪重大刑事案件或有犯罪習慣不予許可或禁止入出國認定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移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國民涉及下列各款罪嫌,且被害金額或所獲利益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者,應認定其涉嫌重大經濟犯罪:
一、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罪。
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