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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轉查閱時,應載明申請查閱事由及被查閱人之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及出生年月日。
申請查閱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對所查閱之資料負有保密義務,不得為查詢目的以外之使用。
二、不得對查閱所知之加害人為騷擾或犯罪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