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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警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下列機關(構)、團體因僱用專職、兼職人員或召募志願服務人員申請查閱應徵者或應從事服務者有無加害人登記資料時,得核轉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局辦理:
一、教育業務:各級公私立學校、幼兒園、社教館所、服務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之教育基金會、招生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學員之短期補習班。
二、社會福利業務: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身心障礙者社區式照顧服務單位(社區式日間照顧服務、社區日間作業設施、家庭托顧及社區居住)、老人福利機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設立之長期照顧服務機構、兒童及少年收出養媒合服務者或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老人福利法委託執行相關事務之團體。
三、衛生業務:醫事機構。
四、勞工業務:庇護工場。
五、其他經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查閱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