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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7 條
未經核准擅自經營市場業務者,主管機關應依商業登記法、都市計畫法、
建築法及消防法等相關法令規定,會同都市計畫、建築管理或消防等相關
機關執行停業或其他必要之處分。
前項之處分有必要時,得依警察機關職務協助執行要點請求警察機關協助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