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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6 條
公有市場之維護管理,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場地面應保持乾燥清潔。
二、排水溝應常疏濬,保持暢通。
三、維持場內光線充足,空氣流通。
四、市場內外牆壁應定期油漆或粉刷,並保持清潔。
五、市場內應有完善供水設備,充分供水。
六、市場公廁應經常清洗,保持清潔。
七、每日營業結束後,全場應澈底清掃一次,並妥善清理市場廢棄物,隨
時保持整齊清潔。
八、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為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