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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5 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攤舖位依商業登記法令需辦理登記者,應辦妥登記後始得營業。
二、營業不得逾主管機關規定之時間。
三、攤舖位及供出售之物品應排列整齊,高於地面五十公分以上,並不得
超越規定界線或佔用通道。
四、飲食攤位應使用無煙臭之燃料。
五、非飲食攤位禁止在攤舖位內生火營炊。
六、不得將攤舖位改供其他用途或兼作住家使用。
七、公休日嚴禁營業使用,並全面澈底清掃消毒。
八、不得有違反其他法令規定或其他妨害衛生、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之行
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