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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2 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應利用原有設備營業,不得變更位置、規格及營業
種類。如需增加裝置或設備時,應事先繪具圖說敘明理由,報經主管機關
同意後始得添置。
前項添置之設備於契約終了時,應即回復原狀,違者由主管機關以承租人
之費用代為拆除。如有損毀原設備情事,承租人及連帶保證人負連帶賠償
責任。但另有約定時,從其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