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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0 條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自訂定租約翌日起,逾二個月未開始營業或未經申
請核准,擅自停業,每年累計達二個月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
公有市場攤舖位承租人申請停業期間,除應徵服兵役或重病需繼續治療者
外,每次最長不得超過二個月,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繳納租金及清掃費。
停業期滿未復業者,終止租約,收回攤舖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