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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臺灣省零售市場管理規則(新 88.06.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經濟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3 條
鄉 (鎮、市) 公所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應檢附下列書件報請縣
政府核准後,逕向建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
一、工程計畫。
二、財務計畫。
三、攤舖位數量表。
四、攤舖位或營業項目分類分區配置圖。
五、市場位置圖 (市場座落於未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加附周圍三百公尺
範圍內現況圖) 。
六、市場平面配置圖 (不含多目標使用部分) 。
省轄市政府設立、改建或增建公有市場時,建設局應檢附前項所列書件報
請市長核定後,由建築主管機關核發建築執照。